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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免责吗?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493
在发生债务关系时,通常需要有第三人来进行担保,而有时又需要保证人。
那么担保人和保证人有什么区别呢?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
财产,物权,或者声誉
等为被担保者提供担保。如果补保者无力还清债务,则必须以担保人提供的东西来作抵,等额偿付。
保证人是一种无抵押的保证行为。仅凭保证人的
声名或威望
来为他人提供担保,是经不起意外事故的出现的。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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