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对主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0-09-24 浏览次数:374

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仅具单向性,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原则上不应当导致主债务时效中断,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一,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具有单向性,即主债务的行使影响保证债务,反之则否。第二,保证人是基于保证合同负有担保义务的另一独立主体,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的效果并不能当然作用于主债务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时效中断的,主债务时效中断。该款系基于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所作的规定,应成为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