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分与辨识

发布日期:2020-09-08 浏览次数:443

债务承担的内容包括第三人(承担人)按照债务人要求向债权人进行给付,这与第三人清偿(履行承担)存在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两者的认定有时易生混淆。通说认为,从保护承担人的角度看,当约定不明而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提出异议的,应推定为履行承担。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需要对具体的交易语境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不能轻易适用这一原则。实践中,法官通过考察约定中是具有较强的履行意愿,还是更着重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意图来进行区分。前者为履行承担,后者为债务承担。但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如果债务人和承担人缔结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没有通知债权人,或债务承担合同遭到了债权人的拒绝,经过“无效意思表示转换”,这种“内部的债务承担”的效力会转化为履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