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没有普通合伙人吗?

发布日期:2020-07-28 浏览次数:439

首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七十五条规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这表明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和存续的基础,代表着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是债权人信赖合伙性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根本,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明确约定,不能够推定得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代表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允许这种责任承担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当事人明示作出,当事人实际运营合作事项不能推定其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完全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对此应当慎重。
再次,有限合伙企业是区别于普通合伙、个人合伙的合伙组织,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要求对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出资进行登记,这不仅是对其有限责任的肯定和确认,也是对合伙企业外市场主体的提醒和保护,是有限责任与公示制度的必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