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结算为由收回欠条原件,债权人只有欠条复印件,能要回货款吗?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102
01基本案情
2013年5月,A公司在承建B公司厂房期间,项目负责人王某多次向李某购买钢材共计23万元。结算时,王某仅支付5万元。2016年2月,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A公司欠李某货款18万元。2021年1月,A公司向李某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代表A公司同B公司结算工程款18万元,B公司未向李某付款。2022年2月,B公司将1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A公司。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18万元货款。
02法院审理
庭审中,A公司辩称,李某不能出示欠条原件,对欠条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李某主张A公司以结算为由收回欠条原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王某以A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虽然是复印件,但是根据李某提供的有王某签字的出库单及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以及A公司授权李某到B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某主张的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且货款尚未清偿,李某主张的欠条原件让A公司收回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法院遂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货款18万元。
03法官说法
欠条,是指因欠别人金钱(或财物)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一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保存好欠条原件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如果原件不慎丢失或者被收回,还应当注意保留转款凭证、出库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与欠条复印件形成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
0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