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钱,虚开增值发税票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415

“营改增”是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赋税,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的一项措施,有些犯罪分子却在偷税漏税上“钻空子”,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以儆效尤。

雨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人民币146万余元,上缴国库。该判决已于2022年3月28日生效。案情回顾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某水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达到公司少缴税款的目的,在实际控制人邵某某的操作下,采用伪造航运合同、虚假走账的方式逃避税务部门检查,通过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开票费,从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分公司虚开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46万余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罪行,邵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7月2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9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某水运公司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官提示企业经营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不守法和违法犯罪的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罚的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案件中的被告人,甚至可以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程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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