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这张纸!最高院案例告诉你,律师函有多重要!

发布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1068

很多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觉得它只不过是一张纸。



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对君子或许有用,对小人无用,无视它!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律师函不仅仅是“先礼后兵”,还有其特别的胜诉妙用!




以下就是最高法的一则案例,真实地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因为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最终胜诉、又胜诉、还是胜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51号,再审申请人林水源因与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达公司)、吴幼致、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林水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卢光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以邮寄《律师催款函》的方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各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卢光耀主张其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但原审中卢光耀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并已笔录在卷宗,事实上林水源确未收到该快件,且该快递单无法证实林水源已收到该快递。首先,快递单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与林水源身份证地址一致,但该地址实际为裕丰大厦所在地。该大厦地上一层为商场,二层为美容经营场所,三层为台球娱乐中心,四层为政协活动中心,五层以上为住宅,可见“石狮市延年路36号”并非林水源确切的居住地址。林水源的确切住址为“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该地址证明材料已提交给二审法院并已确认。其次,该快递单收件人签名一栏也并非林水源本人签名。虽然快递单上写有林水源手机号码,但是卢光耀及顺丰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投递员通过电话联系过林水源确认地址,并由林水源指定其他人员代为签收。第三,该快递单的托寄物详细资料一栏为空白,并未注明邮寄的物品名称。假设林水源收到该邮件,也不能证实所收到的就是《律师催款函》。综上,卢光耀没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林水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林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中卢光耀虽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林水源再审申请时主张其事实上没有收到该快件并否认快递单的证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快递单上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并非林水源确切住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但与林水源的身份证标明住址一致。另,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林水源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卢光耀与林水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光耀不仅向林水源寄送了快递,同时也向吴幼致、鑫盛达公司寄送有关资料,这三份快递同时寄出,从三方均为卢光耀的保证人这一事实看,存在内在的相互关联性。林水源称原审中卢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事务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综上,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林水源应当向卢光耀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当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时,即使对方主张没有收到律师函,但可以从律师函的快递信息,内容上印证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主张权利的义务,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该案中,因为对方虽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律师函,但人民法院综合了所有证据,认定发函方已经尽到了积极主张权利的义务,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所以发函方的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实务中,律师函的种类根据当事人需求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五大类:01敦促类,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款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02警告类,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03征询类,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04答复类,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05公示类,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03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律师函?


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产生。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对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还时,发出催款律师函,可以固定对方违约的事实,告知损失等,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

2.一方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第一种其实也算是违约而产生的)。在交易过程中,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向其发出律师函。目的是敦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和固定违约事实。

3.受到侵权的事实已发生。使用场景通常是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侵权者发律师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如侵权者收到律师函后,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那么就在侵权认定中就构成恶意,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会加重其法律责任。





04律师函有什么用?


1.诉讼失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特别提醒: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


2.制止侵权行为。为了降低侵权行为对委托人的损害,在固定完侵权证据之后,可以用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若对方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协议。

3.通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费用风险的转移。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5.澄清事实。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众采用声明的方式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

6.留存证据。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7.其他的作用。例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05律师函是怎么生成的?


一份律师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骤生成:

1.签订委托协议;2.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还原事实的证据材料、律师函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4.审查资料并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案情;5.查询发函对象的基本信息;6.案情复杂的需要仔细调研;7.起草律师函;8.将律师函草稿发委托人征求意见;9.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对律师函进行修改;10.将律师函草稿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11.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对律师函草稿再次修改;12.将律师函修改后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见、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13.打印并交承办律师签名;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员加盖律所公章,并履行登记手续 ;15.复印备份;16.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或调查获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将律师函寄出;17.查询并打印EMS的投妥情况,并告知委托人;18.将律师函复印件、EMS回执及投妥信息发给委托人备查;19.整理归档。




06发律师函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1.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

2.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语言,特别要注意商业诋毁下的商业评论,商业评论尽管不涉及到对事实的捏造及虚构问题,并属于主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其程度以不应“实质性影响相关公众的认识并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性评论”为限。

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对方没反应,或者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往往是下一步的选择。事实的整理、诉求的分析、证据的准备等很多工作,从发函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年底了,如果你有法律纠纷还没解决,可以尝试发一份律师函,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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