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319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物裁判: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故可由被告住所地或收货地所在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