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3-08-24 浏览次数:4785

公司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虚构股东会决议会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呢?

裁判规则

1.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的股东会议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从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息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地,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在股东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逾期则不予支持。而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六十日期限的规定限制。

案号:(2006)玄民二初字第105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2.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会议及其决议,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5-25

3. 虚构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自始不成立——申保生、郭秀凤、王太平诉泰和公司、王献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案例要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其召集程序、主持人、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案涉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该决议系虚构股东会议形成,自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是否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5日第7版

4. 未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而虚构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甲、乙诉 A 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未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而虚构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规定及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等情形下,因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当事人享有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救济权利。

来源:余杭法院发布公司类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31

5. 伪造股东签名的虚假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王某诉某家居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签名、伪造决议,不具备决议基本成立要件,侵害了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该类决议因欠缺成立的要件而不成立。

来源: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17

6. 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议,虚构股东会决议,决议不成立——张某强与泰鑫公司、第三人刘某阳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义务,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进行合法表决的情况下,虚构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来源:即墨法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0-08-05

7. 股东未参加股东会议并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该虚构的股东会决议视为不成立——南京市江宁区金磊矿贸有限公司与卢顺英、张小琴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职权,决定变更其自身与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故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前提。股东并未参加股东会议并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则案涉的股东会决议应属虚构,视为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号:(2021)苏01民终124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8-31

8. 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并就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表决,股东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予支持——周虞康、吴海苗等与浙江中科德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该决议并未经当时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认可未就案涉股东会决议召开过股东会,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公司曾召开过股东会并就案涉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表决。案涉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股东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0)浙01民初1527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17

9. 在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属于虚假决议,该决议不成立——许明祖与玉林市天信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属于虚假决议,公司的行为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自始无效。

案号:(2019)桂0902民初1694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24

司法观点

1. 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而虚构的决议不成立

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虚构决议。此情形下,并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没有公司决议的存在,更谈不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能否撤销的问题。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签名、伪造决议,不具备决议基本成立要件,侵害了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该类决议因欠缺成立的要件而不成立。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70页。)

2. 公司未举办会议而虚构决议行为的认定

公司会议并未被真正召集和举办,这不仅表明,公司会议并未召开,决议也未作出,即公司真意并未形成;还表明,所有的会议程序都不存在,公司决议所需要的所有程序都存在严重瑕疵。因此,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公司决议,法律当然应予以否定。但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公司决议是不成立还是可撤销?

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这种虚构的决议都被视为不成立。既然是不成立,当然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我们亦持同样观点。然而,为何这种情况下公司决议不成立?有学者主张,决议不成立“指决议的程序有严重瑕疵,因此无法承认决议在法律上存在”。这种虚构决议行为因为存在严重程序瑕疵而应认定其不成立。实际上,未召集和举办会议确实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但以严重程序瑕疵认定虚构的公司决议为不成立,并不合理。这是因为,程序瑕疵无论是严重还是轻微,其对意思是否形成并不是关键因素。意思是否形成关键在于公司意思是否作出,而公司意思是否作出又取决于会议是否召开、股东意见是否表达以及股东是否依循章程作出表决。由于公司并未召开会议,股东也未表达意见,股东也未进行表决,因而可以认定公司意思尚未作出,因而虚构的公司决议不成立。

(摘自袁碧华:《伪造股东签名之公司决议行为效力的区分认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一站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找安徽用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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