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时,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由谁认定删减事实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3-04-26 浏览次数:297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5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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