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玩失踪”不还钱 ,看《民法典》如何明确还款份额?
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532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江某某、莫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3日,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黄某某借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因三人未能全部还款,黄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偿还借款,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共同向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为避免产生个人征信问题,主动履行判决的所有给付义务。随后,杨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作为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江某某、莫某返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杨某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债权人黄某某也在已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请求三人履行全部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江某某、莫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诉讼,现三人之间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某、莫某与杨某某平均分担已偿还的借款。
法官说法
实际上这个案件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简单地讲,就是几个人一起写借条借钱,其中一个人还了,在其他借款人玩失踪不出来解决问题或者是共同借款人内部存在僵局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共同借款人的其中一人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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