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520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00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争议焦点
(一)案涉《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二)高管局应承担的责任;
2009年3月16日,高管局向建行湖南分行出具《承诺函》,内容为:
高管局:《承诺函》只是针对银行的安慰函,不具有可执行性。
裁判要点
各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依据案涉《承诺函》认定高管局与建行湖南分行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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