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助发展:有学者建议相对不起诉探索在未来应有所突破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520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检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报告同时提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不断尝试以各种方式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
2018年11月,最高检又针对相关法律政策的适用专门发布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公司合规的中国实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中国的公司合规实践有几个不同的起源,首先是证监会2004年在证券公司之中设立了合规总监,列为高管人员,同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负责,之后国资委借鉴设立了总法律顾问,银行业等也确立了这一职位;其次是外资企业和中国赴美企业都需要遵守国外的规则;然后是商务部发布了汽车业合规指南,一些地方省市和反垄断局也颁布了合规指南等。因此,在企业法、经济监管等领域已经有了很多实践。现在最高检在探索的这一制度,采用的第三方执行的方式,实际上也类似于证监会的保荐人制度,以及反垄断局在商务部的时候确立的监督执行人制度,应当注意保荐人制度引发的赔偿责任现在成了争议焦点热点难点,这是因为保荐人针对的是一个治理状态;而反垄断局的监督执行人则因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救济,就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比较成功。另外,委托第三方执行的独立性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第三方并不能视为监管者的手臂延伸。
在邓峰看来,应当注意的是,因为compliance最早的正式翻译和证券监管、公司治理联系在一起,使用了合规的说法,但是刑事可能实际上更多是公司遵守法律的层面。合规的规,恐怕还是需要检察机关运用量刑指南来加以明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介绍,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多年前,我在日本念书时,导师建议我以企业犯罪为题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认为企业犯罪和其员工的犯罪能够分开,其中,所谓企业守法规则,就是现在通称的‘企业合规’。回国之后,我将这个见解以《单位刑事责任论》为题撰写成书,2001年在国内出版了,但基本上没有什么反响。”黎宏如是回忆。
黎宏说,没有想到的是,近20年之后,企业有妥当的合规计划的话,就可以减免企业自身的刑事责任的观念,在“中兴事件”之后,终于为国人所知晓,并且在学界流行,这让他非常欣慰。黎宏认为,企业合规的主要目的:一是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让其遵纪守法,换取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二是在企业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最低。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一呼一吸都是法律活动,企业的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法律权利、义务(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同样的,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企业几乎每个活动都包含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没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大多数企业家也未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更没有企业刑事危机防范与化解意识,他们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往往会顾虑到领导的意图和个人的利益,却忽视了法律的“底线”和“红线”,这就为自己设下了无数个法律陷阱。因此,企业家必须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只有律师在身边,企业才能走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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