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21-01-12 浏览次数:494

用法务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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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李四供应价值10万元的钢材一批,约定李四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因李四收货后无款可付,李四取得张三同意后向张三写了一张欠张三10万元钢材款的欠条,但未欠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


那么,李四应当何时向张三还款?如果李四不主动还款,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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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结论:

1、本案张三可以在欠款方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随时要求李四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李四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一周或半个月)。

2、李四向张三出具欠条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如果张三收到李四出具的欠条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张三收到李四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张三在收到李四欠条后向李四索要过货款,则从张三向李四索要货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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