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损失60亿!试问,合同还敢随意签吗?
发布日期:2020-11-17 浏览次数:517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对6000000000元(60亿元)人民币,是什么概念?
100张100元(1万元)新版人民币的厚度约为0.9厘米,照此推算,60亿元摞在一起大概有540米左右,这一高度甚至比东莞最高建筑国贸大厦还要高出120余米。
如果按照3.5%的年利率,60亿元如果存进银行,每年的利息就有2100万元……
然而有人竟然因为一句话,就损失掉了60多亿元。
老板,你可以不懂法,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一句话损失60多亿元,是否胆寒?
当福建前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入冬之后的阵阵寒意。
时间回到2013年4月27日,那天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 至今仍是法学界的典型案例,被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该案同时也被业内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2009年,为响应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亿元收购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2%。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在陈发树笑容满面大笔一挥签订那份协议时,他根本没想到协议里有一个对方挖的一个坑,一个让他摔得头破血流并为一场历时数年的诉讼埋下伏笔的大坑,那个坑坑就是:“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12月份,陈发树越想越不对劲,便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的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落槌宣判,撤销此前云南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红塔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据悉,经过数次利润分配,红塔集团目前所持云南白药股权数已增至8555万股,按云南白药7月25日收盘价52.99元计算,价值达45.34亿元。在2013年12月5日,其收盘价更是涨到79.2元,以总股本6.94亿计算,诉讼涉及的12.32%, 股份价值彼时约67.76亿元。后来陈发树向最高法提起再审审请,但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这个案子,陈发树之所以惨败,罪魁祸首是“协议需要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的条款。合同的生效还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别人手里,我可以让它生效,也可以让它不生效,人为的因素无比的大,这不明摆着坑死人不偿命吗,不少人都认为这是近年度最坑人的条款了。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这是陈发树一方在打民企的悲情牌。刘俊海教授认为,遇到法律纠纷,一碗水端平,跟所有制没有关系。不能说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要保护国企判国企官司赢,也不能说非公经济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应该重点保护民营企业判民企赢。大家不要打所有制的牌,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这个案子其中让陈发树反思的就是合同。一审陈发树败诉,二审和解也失败,为什么他这么被动?”在刘俊海看来,这只因合同中的一条内容:“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刘俊海说,当年记者问时任新华都总裁唐骏,唐骏告诉记者,整个合同他看了十分钟,觉得没问题,也没让律师参与,就交给老板陈发树签字。
“陈发树怪责红塔集团,更需要反思自己,你请来的打工皇帝是法学教授吗?是资深律师吗?”刘俊海认为,民营企业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法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陈发树先生应当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虽然损失很大,相当于为获取法律知识交了一笔学费。尽管这笔学费交得高了点。”刘俊海说。
李嘉诚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这位企业家与李嘉诚之间的差距,或许就隔着一个专业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有时候一个看似很普通很熟悉的合同里面却暗含风险。如果陈发树在与红塔集团签订协议前,能让律师审查一下,把要得到相关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的这一条款去掉,即使不能去掉,律师巧妙地给它加上时间限制和条件约束,那么,一切将会改写。有时候,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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