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的,一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专治大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
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536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例已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