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财产费用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吗?

发布日期:2020-09-21 浏览次数:5235

实践中,质押合同往往注重将保管财产的费用纳入担保责任范围。但对于抵押担保而言,抵押权人是否会产生保管财产的费用,是否应当纳入抵押担保范围?下面具体分析。

一、抵押财产一般由抵押人保管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担保中,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或抵押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抵押权人并不占有并保管抵押财产。因此,抵押财产涉及的保管费用,自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与抵押权人无关。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财产保管费用无需纳入担保责任范围。

二、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的救济措施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人为其自身利益及抵押权人利益的考量,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阻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损。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抵押财产价值的进一步减少。当抵押权人采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救济措施而不能保证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为了保障抵押权利安全实现,也可以积极保全抵押财产,还可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三、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费用应由抵押人承担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虽然抵押担保中一般不涉及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保管,但《物权法》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中均规定了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可见,在抵押合同中仍可以将保管财产范围作为担保的法定责任范围或约定责任范围。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防止或阻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以及保全抵押财产往往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若上述费用产生的事由可归责于抵押人,应当由抵押人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应当纳入抵押担保责任范围。

对于抵押权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以及保全抵押财产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还有利维护了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权人、抵押人均因为抵押权人支付相关费用而受益。对于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其性质包括垫付、无因管理费用两种,无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是否纳入抵押登记范围,均应当纳入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