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债关系中的从义务与担保存续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397

1、原债关系中的从义务的延续
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应该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因此,承担人承担的债务范围应该包括利息之债和违约金之债,但若附随债务成为可单独分开的部分,就不属于债务承担的范围。
2、原债关系中担保的存续
第一,意定担保的存续。意定担保具有个别的信赖关系,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其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尚未脱离债的关系,担保对于承担人的债务不发生效力,而对原债务人继续有效。
第二,法定担保与优先权的存续。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并没有与留置物分离,只是债务人身份发生了变化,债权人所占有的留置物与被移转的债务仍然保持“同一性”或“牵连性”,所以可行使留置权。就优先权而言,一般优先权由于与特定的主体身份相关而得到社会政策的保护,不能随债务而移转;而在特定优先权中,担保关系存在于特定的物上,所以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