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借条也有“保质期”,小心你的钱要不回!
发布日期:2020-09-11 浏览次数: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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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很后悔,借条约定了归还日期,但是我却没有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现在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非常后悔,我现在只能自己想办法催收了。”黄某懊悔地说到。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诉讼时效经过导致诉求被驳回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7月23日,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黄某借款2万元。黄某当日便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给了周某2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归还日期为2015年8月7日。借款到期后,黄某一直忙于生意经营,且与周某是比较亲密的朋友关系,未能及时向周某催要。
后来,因为周某去往异地,不再与黄某联系,而黄某此时恰好缺乏资金,想起还有一笔债务未追回,遂于2020年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诉讼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原告黄某丧失胜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8月7日,而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周某催收借款的事实,而且本案诉讼时效亦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黄某于2020年2月26日诉至法院时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其主张判令周某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债权因诉讼时效已超过而成为自然债权,黄某可自行向周某主张权利。
实际上,借条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它就永远都是有效的。
借条的保质期(有效期)其实是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注明了具体还款时间
借条注明了具体还款时间的,从到期还款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未注明具体还款时间
借条未注明具体还款时间的,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那么问题来了,在注明了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下,如何让借条的三年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
1、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2、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4、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5、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起诉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不过,大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情形进行救济:
1.债务人自愿还款;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