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分公司对外借贷的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0-08-27 浏览次数:435
1.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对外借款,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借款合同对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总公司对分公司授权使用分公司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进行限制的,该限制仅系总公司的内部规定,在总公司未举证证明借款出借人对总公司内部授权进行限制知情的情况下,该内部授权限制对借款出借人并无约束力。分公司负责人代表分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有效,对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3.分公司作为为总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借款出借人对分公司享有债权,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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