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428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而开具发票如无特别约定,不能作为支付货款的对等或对价关系,因此其并不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而是属于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至于开具发票是属于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从功能定义上看,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补充性义务,难以具体确定,在实践中对于性质的认定也有不同意见,有些观点认为,由于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对开具发票相关纠纷的处理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但也存在法院却予以处理且判令开具发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