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属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1247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毕,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五朵莲社区西航港大道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孟霞,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