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427

【适用对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目的后果】纳税人是处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并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如果因此产生了少缴税款的后果,不适用。
【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些“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仍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责。移送税务机关,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这种行为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