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复印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20-07-21 浏览次数:460

1.有原件比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的书证原件提交到法庭很困难,例如,由特定机关保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提取,或者书证原件体积过大,不方便携带,提交原件到法庭的成本太高,客观上不能提交到法庭等。
2.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处,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原件时,可以推定复印件基本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允许进入质证程序。
3.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
4.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复印件要成为证据材料进入质证程序,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须是复印件+法院核对原件笔录、开放证明单位核对印鉴或其他单位证明、公证书、对方认可复印件真实性的当事人陈述等,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