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管辖约定,主张支付款项,能否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