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担保人?别再傻傻分不清!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210

以案释法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凭借着自身的人脉关系以及借贷双方的信任,把借贷双方联系在了一起,即“介绍人”。又有这样一种人,在他人借款时信誓旦旦向出借人表示“他不还钱,我砸锅卖铁还你”,即“担保人”。那么介绍人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案情回顾

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亲戚关系,李四和王五(化名)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王五因资金周转需借款,恰巧张三手里有闲钱,于是李四作为中间人介绍张三向王五出借款项,2月5日,张三向王五指定的账户转账60000元,王五当场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60000元整,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后因王五仅归还部分款项后便停止还款,于是李四便在借条上补签“连带担保人:李四”。现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王五归还尚欠款项30000元及相应利息,李四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而李四辩称自己仅是作为中间人介绍两人认识,借条不是自己出具的,之所以会签名一方面是为了打消张三的顾虑,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王五尽快还钱。


法院审理李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认知,理应知道介绍人和担保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李四是以介绍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那势必在签名前注明“介绍人”或者“在场人”而非“连带担保人”,现李四自愿签署“连带担保人”,故可以认定李四和张三就担保责任达成合意,李四自愿为王五的债务提供担保。最终,丰城法院依法判决王五归还张三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李四对王五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当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担保人一般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而介绍人是指借贷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其无需在借条上署名,即便签名一般也无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厘清介绍人和担保人的区别,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如果作为介绍人必须签字时,应当表明“介绍人”身份,在“介绍人”字样后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防止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等字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