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就是不还钱,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158
李小美为了躲避还钱
将名下唯一的房产
无偿赠与父亲
父亲再与弟弟签订《借款协议书》
将房产设立抵押权于弟弟名下
那债权人小花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
滨海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 情 简 述
小花与大壮系夫妻关系,小花以大壮赠与行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李小美返还受赠款项。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大壮对李小美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小美应向小花返还20余万元受赠款项。因李小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小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李小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执行到位。
后小花发现,2022年12月6日李小美与其父亲老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李小美名下的房屋赠与老李所有。次日,二人就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另,老李与其子李小弟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书》《抵押协议书》,约定老李向李小弟借款40万元,借期20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款本息合计40万元,老李以案涉房屋作为还款担保。同年4月17日,二人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登记为李小弟。
小 花李小美、老李及李小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债权的实现,故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我方请求判令撤销李小美将案涉房屋赠与老李的行为,撤销老李与李小弟对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 件 审 理
壹
关于撤销赠予行为李小美在明知存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情况下,将其名下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老李所有,该赠与行为导致其名下财产减少,给小花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小花作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贰
关于撤销抵押行为对于小花要求撤销老李与李小弟对案涉房屋设立登记权的行为,综合考量老李的实际年龄、借期约定、利息约定等情形,老李与李小弟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有悖于日常交易思维与交易习惯,且老李、李小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的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加之三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间系在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不能排除三被告通过为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以达到规避强制执行的合理怀疑,即无法确定李小弟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上述赠与行为撤销后,抵押行为应当一并撤销,小花作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抵押行为。另,小花系在执行过程中知晓案涉房屋赠与及抵押权设立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花提出撤销权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故法院支持了小花上述诉讼主张。
另外,关于小花主张律师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该部分支出属于有关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必要费用,原告要求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小弟在提出上诉期间,主动履行了20余万元返还义务,在二审法院调解下,李小弟又给付小花1万元律师费,相关执行案件也得以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