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的这个“剧本”,你可能没看过……

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146

“赶紧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否则你的征信就要受影响了!”

电话里,

“客服人员”语气紧张,言之凿凿,

阿皓头脑一热,

“提线木偶”般完成了

贷款、转款等一系列操作。

“客服人员”立即失联。


“被骗了!”

阿皓幡然醒悟,

但为时已晚。

“这么轻易就让我贷出10多万,

我这次被骗,银行难辞其咎,

我要告银行!”

最后呢?


这次骗子盯上了你的贷款额度

    密码绝对不能透露、验证码坚决不告诉他人……这些防诈“贴士”,阿皓都知道,只是,他没想到,骗子的“剧本”层出不穷,一不留神,自己已走入“局”中。

    2022年10月22日下午,阿皓在上班时,接听了一个陌生座机号码打来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京东客服人员”。“您的‘微粒贷’利率过高,根据国家调控政策,需要马上关闭!否则会影响你的征信!”“客服人员”的语气非常急切,阿皓一听也有点慌了神,便按照指示下载投屏软件与“客服人员”视频聊天,在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之后,“客服人员”又说要验证阿皓是否存在征信问题,为此需要阿皓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

    此时的阿皓已经“完全入戏”,他进一步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登录了某银行的APP,完成人脸识别、输入验证码等一系列步骤后,向某银行申请了A型贷款,并通过手机操作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该合同载明:贷款额度为154000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3.9%/年。

    随后,阿皓的贷款申请获得某银行审核通过,他在该银行开设的借记卡内随即便收到了154000元。“客服人员”继而要求阿皓将所有款项全数转至“陈某某”名下账户,并称“陈某某”账户是经中国银监会认证的、专门验证资金的银行账户,让阿皓放心转账,资金验证成功后会原路返回。

    阿皓照办后,“客服人员”立即掐断了视频电话,再也无法联系。

是不是银行审核不严的“锅”?

     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后,阿皓于当天报警。2022年10月24日,阿皓主动向某银行偿还了本金138000元和利息33.37元,借款期限内也不定期偿还了一些本金和利息。但阿皓认为,由于某银行在其申请贷款时,没有严格审核,也没有识别出他遇到电信诈骗,造成其损失。他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返还其被骗取的钱财154000元及利息,并确认他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某银行表示,阿皓在申请贷款全程均由其本人操作,完全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该银行与阿皓的贷款合同真实有效。阿皓2022年平均每月到账收入为8000元以上,且公积金的月缴基数接近6000元,该银行在对阿皓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已综合其收入、社保、公积金、征信、学历等数据进行合理审查,该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与阿皓还款能力相匹配。该银行在APP中多次对防范诈骗进行提示,已尽到最大的反欺诈提醒义务。贷款完成后,该银行无权干涉阿皓其他经济活动,阿皓被案外人诈骗的事实与该银行无关,该银行不应承担其被诈骗的损失。


法院判决

银行无需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阿皓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阿皓被他人诈骗后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财产损失,某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首先,某银行APP的贷款审批流程设置了登录密码、实时验证码和人脸识别等多种验证方式,可以认证借款人为阿皓本人;其次,某银行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行在审查阿皓贷款申请时,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其收入、征信、负债等方面进行了核查,阿皓工作多年,且有稳定收入,案涉贷款并未明显超出其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再次,阿皓在向“陈某某”名下账户转账时,某银行APP设置的弹窗和发送的业务短信均有反诈提示,如“谨防电信网络诈骗、凡冒充……电商客服,以影响征信、需要注销账户、调整利率为由……让您共享屏幕、激活贷款并提款转向陌生账户的操作均为诈骗……坚决不向陌生人转账!”但阿皓却继续向陌生人个人账户转出款项,这是某银行无法识别和阻止的。

    综上,可以认定某银行在贷款审批和发放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提示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某银行对阿皓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原告阿皓诉请被告某银行赔偿损失以及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在许多电信诈骗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主动向不法分子转账,事后发现被骗,为了挽回损失而主张经办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免除自身还贷的义务。银行是否需要为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具体要看银行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提示义务,或者银行是否有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在本案中,阿皓因为轻信诈骗电话,主动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得款项转到陌生账户名下,导致遭受财产损失,在整个过程中,阿皓均为自主操作,银行在完成贷款申请审核、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提示义务,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了诈骗活动。阿皓对贷款所得款项如何支配,不属于银行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内容,因此银行不应对阿皓被诈骗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的各种“剧本”花样繁多,但无论套在什么“剧情”当中,直击受骗者的“痛点”大多是个人征信“有黑点”、资金安全“有危险”、涉及犯罪“有麻烦”、高额投资“有赚头”等,一听到这类“关键词”,就应该提高警惕,坚决不能泄露账户密码和验证码,不要轻易取款或贷款,更不能向陌生账户转账。防范电信诈骗,主动权在自己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