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伙协议但不担风险,是合伙还是借贷?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184

合伙期限届满后原本相互信任的合伙人却对簿公堂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却称合伙人自负亏盈那这笔钱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纠纷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18日,王波、孙吉(均系化名)等8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食品加工,每人出资50万元,王波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约定合伙期限、盈余分配等其他事项。(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签订协议后,孙吉等人将合伙投资款5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转至指定账户。合伙经营期间,孙吉曾受王波安排联系买家,但加工、装运、定价等事宜均由王波决定、安排。2月27日,王波在合伙人共同建立的 “集体创业群”微信群中称“赔了钱算我的,赚了钱大家分”。后案外人李乐等人提出退伙,王波退还李乐等人各50万元本金及4万元分红。6月13日,剩余合伙人在商谈时,王波表示“即使大家生意赔没了,只要陪我走到底,这个钱我全部摊上”。合伙期限届满后,孙吉多次要求王波返还50万元遭拒,遂将王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案中,孙吉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但王波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在“集体创业群”微信群中及与孙吉等人的谈话中均表示亏损由其个人负担。王波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其他合伙人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与合伙共担风险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王波已分别向李乐等人退还50万元本金及分红4万元。根据各合伙人之间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形来看亦可知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王波与孙吉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遂判决被告王波返还原告孙吉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后王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作为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与合伙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返还借款;而合伙则需要合伙人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本案中,结合王波所作的意思表示及各合伙人之间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形,其他合伙人不承担风险仅分享利益有悖合伙的基本要求,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故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