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空壳公司,出售对公账户,刑不刑?
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229
噔噔噔小鼓连线
庭审现场查明事实如下.....
事实1孙某等人多次雇佣多人注册十余家空壳公司,开立额度大、日转账笔数多的对公账户,无实际经营地及人员,后高价出售上述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团伙用于资金结算,从中牟利。
事实2经梳理,十余个对公账户流入异常资金共计9000余万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涉及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600余万元,涉及数十名被害人。
孙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等人在明确知道所开立的账户异常,可能用于洗钱,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对公账户时也有重点提示的情况下,仍出售对公账户,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李丽媛)
对公账户具有接收资金数额大、转账次数多、易于与普通的企业经营活动混淆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被有效甄别,故而被上游电诈犯罪嫌疑人所青睐。由此也产生了一条“办、卖、转、销”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黑灰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注册十余家空壳公司,开立多个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用于支付结算。虽然被告人辩称未意识到上述行为涉嫌犯罪,认为是打擦边球,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其主观上明知案涉对公账户将会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且客观行为表现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触犯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