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并购过渡期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3589





股权并购交易中,从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实际交割,往往有一段时间间隔,短则几日,多则数月。这段期间,我们称之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收购方希望目标公司保持业务经营正常运行,主要人员及重大资产无重大变化,客户关系及对外形象保持良好。而作为出让方,在即将离场的阶段,继续努力经营使得公司保值升值的意愿不足,甚至会出现消极放任的趋势。因此,完善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对于收购方来说尤为重要。

一、过渡期安排的基本框架

过渡期安排以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基本框架,各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需相互配合。

(一)  出让方应当做什么

出让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确保管理层及业务团队相对稳定。

另外,根据收购方需要,可协调收购人与重要的第三方机构间关系,包括供应商、客户、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这种协调有时体现为正向的积极澄清、对接、引荐,有时则意味着不主动披露股东变动情况,仍由原管理团队及业务人员维系相应关系。

(二)  出让方不得做什么

继续寻求与本项目冲突的交易;

变动企业类型、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分红等;

实质性改变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

新增正常经营外的重大债权债务、融资、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出售所持子公司股权;

对业务团队的非正常晋升、辞退、奖惩;

转让、买卖、抵质押、租赁重大资产;

擅自新增或结束司法争议及行政程序。

(三)  收购方有权做什么

知情权:可派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人员了解公司在过渡期内的运行状态,包括公司潜在风险、合规运营、财务数据、业务进展等。

参与决策: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派驻人员,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甚至有权直接决定关键事项。

财物移交:可分批接收公司印章、财务账册、重大资产等。

(四)  其他方的连带承诺

在部分项目中,收购方还会要求出让方之间、其他股东(在非buy-out交易中)、关联方就出让方的过渡期义务作出连带承诺,以确保该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被有效执行。

此外,在境内资本市场领域,监管部门限制收购方过早的对目标公司施以不当控制(如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被收购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与收购人关联交易等)。本文暂不讨论资本市场收购重组项目的特殊要求。

二、过渡期安排的主要内容——协议条款示例

过渡期安排的核心是对于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双方可确定协议其他主体对于过渡期安排的承诺,以及在协议各方之外,对客户等公共关系的维系、协调。

需要说明的是,过渡期安排应符合交易背景及谈判关系,有选择的适用或避免某些事项。

(一)  围绕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

1.主体资格无重大变化

过渡期内,除非收购方事先书面要求或同意,出让方应确保公司主体资格存续;不应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章程、规章制度不发生变动;禁止股权转让、代持、质押等权利限制、负担。

2. 业务经营正常运行

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保证公司业务运营稳定,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应维持公司已有经营资质证照;维护客户及供应商关系。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争议或潜在争议事项(详见本协议附件[·]),出让方不得自行启动或结束争议事项,除非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

3. 组织结构及主要人员的重大调整

版本一:过渡期内,出让方应确保公司组织结构稳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合称“主要人员”)无重大调整,避免公司现有人员非正常的晋升、辞退、奖惩。公司现有组织结构图及主要人员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

出让方向收购方书面承诺,过渡期内及随后的[·]年内,将不主动或被动招揽、聘用公司主要人员或与其有任何形式的合作,除非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

版本二: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促使公司与主要人员(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通过协商一致或其他合法方式,解除一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聘用关系、合同关系及其他关系。公司与主要人员间不得存在任何未结争议,主要人员不应有权向公司主张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

版本三: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促使公司与主要人员,通过协商一致或其他合法方式,解除一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聘用关系、合同关系及其他关系。进而,出让方应促使主要人员与公司签订收购方认可的劳动合同文本,使主要人员与公司间重新成立劳动关系。

4. 除日常业务外无重大交易行为

过渡期内,出让方应确保公司不发生人民币[·]万元以上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的非金钱债务,除非事先向收购方通报并取得书面同意。

出让方应确保公司不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资金处置,不得转让或取得子公司股权、权益;不得对外融资;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债务加入等可能给公司及/或标的股权造成权利负担的行为。

5. 重大资产无实质性变动

过渡期内,出让方应确保公司重大资产(资产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不被出售、出租、无偿转让、征收、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方式处置。

6. 保障收购方知情权、参与决策权

过渡期内,收购方有权自行或通过授权代表、外部顾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出让方每[·]个月应向收购方提交关于公司业务运营、财务数据等信息的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

收购方及其授权代表、外部顾问有权随时、不受限制的进入公司场所,了解公司情况。

收购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或公司现行章程、制度,自行或通过公司现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包括总经理、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委派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决定关键事项。委派方式、人员名单、议事规则、界定重大/关键事项等具体事宜,详见本协议附件[·]。

7. 善意、保密及不竞争

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以最大的善意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不得怠于履行义务或主张权利。

出让方应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本次交易保密。

除非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二)  公共关系协调

版本一:过渡期内,出让方应向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澄清公司股权拟变动情况,并尽最大努力争取该等第三方的理解和持续支持,必要情况下,根据收购方要求,应以收购方同意的适当方式,向该等第三方引荐收购方。

版本二:过渡期内,除非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让方不得因故意或过失向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组织]主动告知公司股权拟变动情况,收购方有权自行计划告知事宜。如本款约定违反公司已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的要求(如银行贷款合同等),出让方应及时告知,收购方可授权公司适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三、违反过渡期安排的后果

股权转让协议中,“遵守并履行过渡期安排”是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甚至是完成交易的先决条件,对违反或未全面履行的行为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如违约行为轻微,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只是对目标公司及收购方造成一定损失,那么违约方(包括出让方及协议中的连带承诺人)将承担立即改正、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具体形式因项目而异,例如降低交易对价、调整交易范围、增加担保措施、加重出让方其他义务等方式。

如违约行为严重,触及收购方核心利益,或导致目标公司重大损失,则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收购方交易目的,收购方有权要求终止交易并索赔。至于何为严重违约,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列明合理理由。

过渡期安排是股权并购交易的重要一环,良好的过渡期安排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收购方利益,并有效推动项目顺利交割。

我们建议交易各方,以详细尽调为前提,就过渡期事宜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在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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