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3-06-27 浏览次数:1987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问题,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那么,我们会产生疑问,商业秘密属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吗?用法务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秘密属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吗

商业秘密不属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指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却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不属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果经营者擅自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将会受到处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用法务进行法律咨询。一站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找安徽用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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