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中的权能能否分别转让?

发布日期:2023-01-30 浏览次数:416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股东将自己所持股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能(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给他人。如何看待此类转让的效力?司法实践认为,为尽量拓展当事人合同自由空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此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受到尊重。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者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但并非股权的所有权能均能转让,如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就不能够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