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发布日期:2020-05-12 浏览次数:410

       这是一起真实的咨询案例。对方自认遭受极大的不公,他幻想中,法官或法律该是电视剧中的包青天,怒目一瞪,谁黑谁白就水落石出。


       但是他不忽略的是,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无谈诉求。


       证据能提高维权成本,可大幅减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一场诉讼中,法官会让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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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客观真实性?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其次,证据需要客观。举个例子,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入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里真被盗了。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人就是李四。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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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性?



       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比如欠条,是你举证对方欠你钱的事实。


       缺乏关联性最具代表性的一类证据就是人格证据。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中,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提出,受害人曾是援交女的证据。但是证明受害人曾经是援交女并不能证明在此案中受害人是自愿与李天一发生性行为的。这就是典型的缺乏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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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法性?



       注!意!了!合法性是最最最......重要的!


       只要留心注意一下,就会发现娱乐八卦的出轨头条,所有的视听图像,从来都是在室外拍摄的,这是有讲究的哦,一扇门决定了,门外是我的自由,门内是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以出轨证据为例,假如你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者你在公众场所通过摄影录音固定,又或者通过电话录音,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潜入对方家里安置摄像头,即便你拍摄到某些不可描述的场景,这类证据也会因为缺乏合法性,而丧失证据资格。法官一般不会认可这类证据的。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证据中对于证据合法性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使用,存在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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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案件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资料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上依据客观形态不同,把证据大致分为以下八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

(二)书证:如合同、借条等;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比如超级丹的酒店图;

(五)电子数据:典型的比如QQ、微信聊天记录;

(六)证人证言:宝强案件中宋哲老婆的证言便是证人证言;(提醒:证人作证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

(七)鉴定意见:常见比如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需注意的是,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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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证据意识不难培养


       1、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知道为啥跑路的老板都喜欢带着现金跑么?为啥不拿着银行卡?因为现金不留痕迹!但是涉及到金钱交易的,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


       2、票据合同保留养成习惯。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属于日常的合同证据,家里准备个小盒子专门存放它们,建议保留一个月至一年。


       3、聊天记录别急着删除。有些人一言不合就拉黑或删除对方。这样的行为让原有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付诸东流。所以还是要先保存证据为重,删除或者拉黑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4、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例如:兄弟,上个月借的5000刚才还你,你看下,数没错吧。这样的行为即是情理之中,也是保险起见。对方回复确认后,已经还钱这事就算是万无一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