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因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而构成申请错误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10141
【裁判要旨】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应从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功能发挥的角度,秉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总是会根据自己的有限认知,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但法院是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因此,民事判决结果并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定,往往偏离当事人的预期,这也正是民事诉讼的风险所在。在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情况下,需透过其诉讼行为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余根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热西路26-27号。法定代表人:郑先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2栋2单元。负责人:韩少立,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西藏互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终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互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错误认定九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不构成申请有错误。九鼎公司申请保全财产金额达7000万元,但互达公司与九鼎公司之间仅有4000余万元的债权债务。保全金额远远超过实际债权债务金额,明显超出了九鼎公司的可预期利益。九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恶意扩大保全金额。九鼎公司关于工程结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违约金以及贷款损失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为了凑足财产保全金额。原审关于九鼎公司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并非其在申请保全时可准确预见的认定,违背了法律设定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二)原审认定互达公司提供的证明案涉财产被保全后,互达公司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向案外人借款因而支付了2000余万元利息的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据,与互达公司主张的损失无关联,属错误认定。互达公司所举证据证实的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与九鼎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互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