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由逃避债务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598

有些人为了不愿意偿还债务,动一些“歪脑筋”,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甚至将财产转移,认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不能以离婚为理由逃避还债。




案情概况:

何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与许某曾是夫妻关系。2015年9月王某与许某夫妇向何某借钱,热心的何某虽然自己不富裕,但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为王某夫妇凑了16万应急,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妇无力偿还,于2016年12月与何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还款期限。但新的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夫妇仍未偿还,故何某将王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庭审中许某称借款合同中不是本人签字,并且已经与王某在2016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是在同年12月出具的,故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许某夫妇二人虽于2016年8月办理离婚,但实则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多个证人都证实许某在两次签订借款合同时均在场;许某也在与何某的通话录音承认了借款的事实,由此可以确认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许某早于2015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期限。尽管王某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许某承担这起婚内债务的责任。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许某共同偿还何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许某在与何某通话中承认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债务;此债务合同第一次签订是在二人婚内,且王某与许某是因为逃避偿还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因此法官判定此债务仍为双方共同偿还。一站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找安徽用法务!



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