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建筑项目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处理和防范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12473

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建筑业属于高风险的高危行业,尤其是在一线施工的工作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机率更大。针对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后,包工头雇佣人员发生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项目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施工,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该项目没有买工伤保险,但是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公司认为项目劳务已经分包给包工头,伤者是包工头自己雇佣的,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工资也是包工头发放,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

     因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在包工头直接不配合的情况下,农民工很难收集整理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本案中,因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伤者就和公司协商通过人身意外险先行理赔医药费。之后伤者通过向保险公司调取理赔材料,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该建筑公司承担了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向包工头进行追偿。裁判要旨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条文的设立旨在保护建筑工地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组织),就要承担该自然人(组织)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自然人(组织)进行追偿。小结      1、建筑公司可以将部分业务转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尽量避免与包工头直接签订相关转包(分包)协议。

     2、建筑公司要加强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降低发生工伤可能性。

     3、为项目缴纳建筑业工伤集体险,当工伤发生后,可以通过社保基金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4、与包工头签订相关转包(分包)协议明确发生工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包工头进行追偿。一站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找安徽用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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