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2-06-24 浏览次数:571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


专家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现代化执行体系,确保司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使执行权,确保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草案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


关于对不动产的执行,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


关于对动产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和一拍终局等。


关于对债券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


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草案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草案亮点解析


从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到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草案针对当前执行领域难点痛点,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依法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健全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保护产权、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


如何继续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执行效率”多有涉及。


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


在执行调查方面,报告财产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等也被写进了草案。


在执行停止和终结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


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


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滥用执行权、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草案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


草案还对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


在执行的救济与监督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还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拒不执行行为或可按日罚款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对于一些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草案还对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动产的执行、动产的执行、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不动产查封方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另外,草案还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周强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说明。马增科 摄



在今天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周强表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规范约束执行权、强化执行监督、推动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周强表示,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周强表示,草案起草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全面总结攻坚执行难形成的制度经验,巩固发展执行法治成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基础。


周强就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起草专班,在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草案。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