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监理、装饰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36056

参考案例:《蔡佳佳、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裁定日期:2021年1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7日。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原告:蔡佳佳,基本信息略。


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原告蔡佳佳与被告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蔡佳佳起诉称,2019年9月,蔡佳佳与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佳佳位于安徽省和县××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佳佳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李盛烨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


类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裁判要点: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文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安徽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辖59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监理、装饰装修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共计6类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附:相关规定和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民法典》


第808条  本章(即“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