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经营中经常吃哪些亏?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50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企业拥有了更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如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那么企业对外经营中,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要做好哪些防范措施呢?


01 签订合同


1、审慎选择交易对方,对长期合作方可持信任态度,如果是第一次发生业务且涉及金额较大,建议了解对方信誉度和履约能力,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到对方公司实地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涉诉情况等。

合同订立时多用心,可以避免今后很多麻烦,实践中因信任或面子而轻视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不要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尤其是较重要的业务,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最好亲力亲为,如果因故确实需要委托别人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建议务必在委托书中注明授权范围,同样,与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


2、有的业务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作了规定,但由于比较原则,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建议关注合同提供方设计的格式条款,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并要求对方作出说明,避免签订之后再通过司法程序否定格式条款效力。


3、有的合同中存在空白下划线填写条款,实践中存在只关注主要条款而忽视这些条款,被单方补填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建议对有用的条款填写完整,无用条款标注“无内容”或划线作废。


4、有的合同中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例如对无质量标准的产品如煤炭约定为“质量合格”,又如对履行行为约定为“交付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属于约定不明,建议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以便在对方不恰当履行时依法行使权利。


5、合同一般以各方签字盖章为成立条件,实践中因落款处签字盖章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对签字、盖章是单一行为合同即成立还是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成立进行明确,同时建议注明签订时间,必要时在多页骑缝加盖印章。


6、一般情况下合同应由签订方各执一份或数份,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表示不持有合同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自所执份数,并严格按照约定持有,同时注意切勿将自己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对方拿回去签字盖章。


7、合同有效或无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注明的“生效”条件并不代表合同当然有效,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效力方面的纠纷,目前的司法原则是鼓励市场交易,不触碰无效底线的都有效,建议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不要以内设机构名义签约、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等。


8、在经营业务过程中难免需要对方提供一定担保,担保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实践中因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情形也很多,如果选择保证担保,应避免使用“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表述,建议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9、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或签约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不会被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建议在抵押合同中就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签订违约条款,或者约定转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0、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11、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根据约定而占有的物,建议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12、发生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纠纷解决时间和成本,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司法程序中为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对方当事人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


02 履行合同


13、诚信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家的立足之本,合同订立后各方均负有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建议不要轻易以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己方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1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是己方记账、双方结算的凭证乃至今后发生纠纷的证据,实践中因不注意保存资料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对主要履约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证明义务履行的资料,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口说无凭”。


15、付款是绝大多数商事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实践中由于付款方式和用途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除金额较小的交易中可使用现金结算外,尽量根据国家金融管理要求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并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账号收付款,应当经由双方确认或在凭证上注明。


16、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存在由于买方尚未付款,所以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等待卖方索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买方收货后及时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立即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超过质量异议期,或者因“凑合着先用”而导致质量原因无法确定。


17、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由于疏忽而泄露会引发纠纷,建议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在磋商、缔约、履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履行过程较长的合同或交易次数较多的合同,可能出现双方对于履行是否恰当等问题各执一词而搁置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持续产生损失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的纠纷,建议此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认为对方违约而己方并未违约,也不能因为自己“占理”而对逐步扩大的损失置之不理,如果能够减损而放任,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予保护。

19、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债权人一般不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情况,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多是因为债权人不注意主张权利的方式,建议债权人提高证据意识,采取可以明确记载催收内容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催收证据,避免仅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催收,诉讼时对方否认的情况。


03 纠纷解决


20、事实证明,化解经济纠纷的各种途径中,能够真正做到皆大欢喜的是自行和解,可以解决问题、留住友谊、节省费用、缩短时间,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将诉讼作为最终方式。


21、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与调解相比较,存在程序多、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这是司法程序的天然属性。一旦涉诉,建议大家摆正心态,信任法律、信任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2、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合同中忘记约定仲裁条款,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达到提请仲裁的目的。


23、法律是社会科学,适用法律是一项技术,很多企业家往往只注重商业盈利点,不注重法律风险点,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都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在诉讼中,秉持正确的诉讼策略,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多次诉讼,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4、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定能够通过诉讼完全复原,实践中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是前面提到的不注意保留资料、凭证,导致涉诉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除了建议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外,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则和法院的工作。


25、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财产会被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6、近年来送达问题对诉讼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或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的诉讼中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另外,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视为送达”,建议涉诉后,对于法院的送达不要躲避或拒收,应当正确面对、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