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411
实务问题
因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在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如何确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实践中,看似没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判观点,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奇观!下面这则案例,本人认同法院的裁判意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旨,也更符合实践规律和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
裁判要点
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具备了根据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争议部分造价应如何确定,以及航天建筑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案涉工程争议部分造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航天建筑公司的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出具了明确的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复。围绕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所提工程造价异议,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举行听证,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调查询问,上述鉴定意见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各方举证情况,对案涉工程造价作出认定,并无不当。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工程造价认定错误的理由均已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未予采纳且在判决中已一一回应。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申请再审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工程造价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航天建筑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补充协议书》对于案涉争议二期工程付款方式约定:“二期工程按月形象进度计量、付款,乙方(航天建筑公司)每月25日向甲方(人生饮品公司)提交当月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文件,甲方须在当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工程计量款的80%,余款在相应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付足总价款的95%,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因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因此《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王老五饮品公司和人生饮品公司主张,应以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和汇总表的时间即2017年2月21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本院认为,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具备了根据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本案中,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结算汇总表时,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未予审核确认,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结算。如果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认可2017年2月21日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须同时认可以结算汇总表计算的金额11585万余元进行结算,但其对该时点的工程款数额仍存在异议,故对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7日,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与姜绍泉、九华基础公司通过核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为62175906.8元,并一致同意就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申请法院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月13日,航天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以双方确认或者造价鉴定的数额为准向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并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见,直至航天建筑公司起诉之日,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仍有争议。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以航天建筑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航天建筑公司于起诉时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二审判决认定航天建筑公司在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王老五饮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7日;审判人员:于明 贾清林 朱科]